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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 涉 税问 题的12366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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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铱微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收款,现申请客户德圣公司

向铱微公司的关联企业潼运公司打款,原发票已经由铱微公司向德圣公司开具,此行为对德

圣公司而言,若涉及专票是否属于“三流一致”不得抵扣情形?若属于,该如何处理为好?

若只是普票,德圣公司是否存在税前列支风险和取得虚开发票等税务风险?

这种情况不属于三流不一致的问题,但要准备好能反应实际情况的资料,以防税务机关询问

二、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安置

残疾人企业无偿使用其他企业土地,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

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

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0〕121号):“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

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如企业具体业务已实际发生,建议持相关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业务内容和形

式后依法予以判定。

三、智鸟云服公司是一家国际货代公司,向税务局备案了国际货代兔税。客户委托智鸟云服

公司安排货物出口,智鸟云服公司出具货代提单给客户,并根据客户的贸易条款,向国内的

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其中包括代理订舱费、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提

单费、代理港杂费等等相关费用)(通过金融机构收款)。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里所说的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条款,这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费用里的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代理港杂费是否属于国际货代免税范围,应该开具

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

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

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按照上述范围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可免征增值税。

四、紫溪公司全资控股腾松公司,腾松公司账面净资产100万;1.紫溪公司成立全资控股的

坤逸公司,把腾松公司100%股权0元股转坤逸公司(不考虑特殊性税务处理),本环节紫

溪公司是否应该按照腾松公司账面净资产去缴纳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呢?;2.紫溪公司将腾

松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外部D公司,股转对价0元,本环节紫溪公司是否需要再去缴纳100

万对应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呢?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

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

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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