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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定额工期、约定工期、实际工期的不同法律效力.pdfVIP

工程建设中定额工期、约定工期、实际工期的不同法律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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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约定工期、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上)

一、什么是定额工期鉴定?

在一个建设工程诉讼当中,往往都是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

款,而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或是工程质量问题。价款、工

期和质量被誉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三驾马车”。

对于工期板块,一般都是由发包人举证开竣工时间,剩下

的举证责任大多都分配给了承包人。此时,承包人的主要

抗辩有:不具备开工条件、发生了在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

更、存在着约定或者法定工期顺延的事项、不可抗力等等。

这些事项的举证,除本身已经有签证或者是工作联系单记

载之外,它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定量,即发生了这些事件,

能够导致工期顺延多少天?律师和法官往往都难以给出有

说服力的答案,这也就造成了在实践当中法院处理工期争

议,大体有三种思路:一种是简单加减;一种是按比例分

割;还有一种是各自承担。这是目前工期审判的现状。有

人说,通过工期鉴定能够较好地将延误问题量化。这的确

是一个思路。本文我想分享的是关于工期鉴定中的一种情

形——定额工期鉴定。

二、约定工期和合理工期的概念?

在司法审判当中有两个概念是确定的:一个是约定工期,

一个是合理工期。约定工期当然就是合同所约定的开竣工

期间;2019年4月23日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这个行政法

规提到了“合理工期”,但无法判断上述规定究竟是效力

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给出了答案。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

无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

部分)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应认定无效。”

三、什么是“定额工期”?

那么,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合理工期吗?答案是否定的。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什么是定额工期?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

之日起,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

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

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

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

工程的施工情况所需的时间。简而言之,定额工期就是社

会平均劳动时间。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何把定额工期和法律规定的合理工

期建立连接呢?下一期我们将结合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来

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约定工期、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下)

一、各地如何规范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5月1日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要求

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

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

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1日下发的《关

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第8

条规定“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30??上的要

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5日下发的《关

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第六条规

定“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

法权益,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如压缩工期,

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

和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赶工措施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

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经过专

家认证。”

二、其他地方不同的规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下发的《成都市政府性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10条措施》规定“压缩工期的天数不

应超过定额工期的20并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

施和方案。”

上海市建交委201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规定“压缩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

确定工期标准的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序

进行评估。”

由此可见,压缩的工期的幅度最多不能超过定额工期

的30超过30??,视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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