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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规范》修订内容对照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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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规范》修订内容对照表

表1《第一章概述》修订内容对照表 1

表2《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原料目录》修订内容对照表 4

表3《第三章化妆品准用原料目录》修订内容对照表 11

表4《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修订内容对照表 17

表5《第五章微生物检验方法》修订内容对照表 32

表6《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修订内容对照表 48

表7《第七章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修订内容对照表 56

表8《第八章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修订内容对照表 62

1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总则 62

1

表1《第一章概述》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章节

条款

原内容

修订内容

修订理由

备注

1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2化妆品新原料

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删除化妆品新原料释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已有定义。

删除

2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3禁用组分

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2禁用原料: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物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规范。

修改

3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6防晒剂

2.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5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或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结合行业发展需求,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目录》进行修改。

修改

4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8染发剂

2.8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7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且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目录》进行修改。

修改

5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9淋洗类化妆品

2.9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2.8淋洗类化妆品: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定义。

修改

6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11眼部化妆品

2.11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2.10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和眉毛部位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目录》进行修改。

修改

7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15儿童化妆品

2.15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删除儿童化妆品释义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删除

2

序号

章节

条款

原内容

修订内容

修订理由

备注

8

第一章概述

2术语和释义

2.18安全性风险物质

2.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2.16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带入或产生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规范定义。

修改

9

第一章概述

3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补充完善。

10

第一章概述

3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3.1一般要求

3.1.3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3.1.3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人体安全检验方法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等。

补充完善。

修改

11

第一章概述

3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3.1一般要求

3.1.4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1.4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规范。

修改

12

第一章概述

3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3.1一般要求

3.1.5化妆品使用时的pH值在2.0~11.5之间(不包含2.0和11.5),本规范中有其他相关规定的除外。

安全要求进行明确,同时解决标准不适用问题。

新增

13

第一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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