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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完善我院的助困体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经济困难补助是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暂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的临时性补助,目的是为学生应付突出、突发的经济困难问题,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促进他们思想和学习进步。
第三条为进一步增强贫困生的责任感,鼓励贫困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培养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集体观念和自主自强的思想意识,凡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均纳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体系,以勤工助学的方式参与学院组织的劳动及有益活动。
第四条获得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无条件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申请
第四条学生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学期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一年,如第二年需要继续补助的,需重新办理手续。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进行。
第五条学生困难补助分三个等次,具体标准为:
(一)一等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1000元;
(二)二等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800元;
(三)三等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600元。
第六条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品德表现,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纪律,模范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良好,作风正派,待人诚恳,诚实守信。
第七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困难补助等次条件有:
(一)一等困难的可享受一等困难补助:
(二)二等困难的可享受二等困难补助:
(三)三等困难的可享受三等困难补助:
(四)重大特殊意外事件中特殊困难补助: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遭受严重损失者,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后,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办理。
第八条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是:
(一)需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学生填写《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三)通过班级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讨论并填写《广东行政职业学院XX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四)辅导员对候选人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表现进行了解、考察并签署意见,并报学院学生处审核;
(五)学生处奖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后,上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发放
第九条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处奖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按学期将补助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学生困难补助的发放程序:
(一)学生处奖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在学院领导审批后两个月内通知银行转帐的方式发放经济困难补助。
(二)学生必须签定《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承诺书》(一式两份),并上交学院学生处存档。
四监管
第十一条辅导员在审理、审查学生经济困难补助申请的过程中,必须从学院大局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学生的家庭状况,杜绝学生弄虚作假。在做学生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必须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主、自强的观念,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自立、自强的能力。
第十二条学生处奖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审查学生的有关材料,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困难学生申报补助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有关材料。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学院将取消享受困难补助资格,追缴回所有补助款,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困难补助款必须用于学生的正常生活支出和补助学习费用。如发现将困难补助款用于奢侈消费者,学院将取消享受困难补助资格,追回补助款,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学习因主观不努力,所学课程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过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年度综合测评在全班倒数5%以内者;
(五)平时生活超度,铺张浪费,有不良行为者;
(六)在德、智、体方面不求上进者。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奖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处和各系协商讨论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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