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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pptVIP

《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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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权利救济

1、不办理登记的的责任;理解:〔1〕、登记义务人有三类,即用人单位、职工和自愿参保的人员,根据57条规定办理登记是强制的,但法律84条将不办理登法律责任课给了用人单位,原因在于一是职工的法定登记义务由用人单位代理,二是自愿参保的人员如不依法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能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2〕、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成立后30天未申请办理登记;另一种是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未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登记。〔3〕、承担责任形式:一是限期责令改正;二是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都要处分,即实行“双罚制〞。〔具体金额见法条〕〔4〕有权追究责任的主体是社保行政部门而非社保经办机构〔下同〕。

2、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理解:其一是拒不出具与未出具的界定;其二如何确定是主观成心和无主观过错;其三如何理解“及时〞是多长时间〔见本法50条规定〕。承担责任形式:一是改正,二是赔偿。〔赔偿失业、下岗人员应享受待遇的相应损失〕。

3、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86条〕;理解:〔1〕违法主体有三类,即用人单位、职工和自愿参保的人员;〔2〕按时和足额是并列要求,缺一不可。〔3〕与上述原因一样,承担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4〕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改正,二是滞纳金〔间接执行,带有惩罚性〕,三是执行罚〔经责令逾期不缴不补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相当重〕,

5、骗取待遇的责任;一是没有特定主体〔任何人只要…都可以是违法主体〕;二是违法行为形式:有5种,见讲座274页。三是追究责任形式:一是退回,二是罚款(按所骗额2—5倍)

〔见本法89条、90条、91条、92条、93条、94条〕概括为: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违法作为等三种情形,均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理解:非全日制工的含义,日工作时间4小时以内……3、灵活就业人员理解:无相对稳定的用人单位、无相对稳定的职业无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收入不稳定…等“四不稳〞就业人群4、参保公民理解:包括单位职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5、参保个人理解:指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

5、参保个人理解:指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6、参保职工理解:有具体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的就业人群〔通俗指体制内从业人员〕

8、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理解:也称农民工,法律上之所以没有使用农民工概念,主要考虑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现象,同时对农民工这个概念使用有不同意见,所以法律上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概念。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二: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员工辞职时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本案情:某公司高薪聘用人员,但以最低缴费基数参保,离职时引发劳动保障争议案。〔具体案情略〕;

案例解析: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依法为劳动者,有的未缴有的少缴,其实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中:用人单位按最低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费也是违反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二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保缴费基数的;三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保费缴费情况或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是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是对经办机构核准其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案件多发点〕

六是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保待遇或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七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保待遇的;八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的;九是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注:以上二、五、六、七项可先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见本法89条、90条、91条、92条、93条、94条〕概括为: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违法作为等三种情形,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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