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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储”动人: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潜在新风口2025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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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带一路”首倡之地,哈萨克斯坦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而电

力领域是中哈合作的热门领域之一。

哈萨克斯坦目前仍以传统能源为主、再生能源为辅。以2023年全国发电数据为例,燃煤

电站发电量比重为77.4%,燃气发电站的比重为9.8%,水电站的比重为7.8%,再生能源

的比重仅为5.0%。尽管如此,为完成在《巴黎协定》下的减排目标,哈萨克斯坦近年来

已推出一系列举措优化能源结构,既包括支持清洁能源发展、鼓励再生能源项目开发,也

包括支持对老旧电厂进行现代化改造,进而减少技术损耗和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哈萨克

斯坦能源部长2024年2月20日第71号令颁布的《电力行业发展规划(2035)》,哈萨克

斯坦在未来五年内将举行规模高达6.7GW的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招标,其中约1GW的风电

项目需要配备约300MW的储能设施。根据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协会“QazaqGreen”

和华为技术哈萨克斯坦有限公司在《电池储能系统在哈萨克斯坦统一电网中的应用潜力白

皮书(稿)》中的预测,未来10年哈萨克斯坦储能系统规模将超过1GW。广阔的储能市

场潜力吸引了中国电建、国电投、远景、Total、Masdar、ACWA等国内外众多企业。

本文将简要介绍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以及储能项目的潜在商业模式,供有意赴哈萨克斯坦

进行电力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

一、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概况

(一)电力行业法律框架和监管

哈萨克斯坦2004年颁布的第588-11号《电力行业法》(“《电力法》”)确立了其电力

市场的基本制度。在修订后的《电力法》框架下,哈萨克斯坦形成了相对开放的电力市

场,企业从事发电行业无需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模式,发电业务也不属于许可经营行业以

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行业。视发电项目的具体类型,再生能源项目与热电联产项目还分

别受到2009年7月4日第165-IV号《支持利用再生能源法》(“《再生能源法》”)和

2024年7月8日第120-VIII号《热能法》规制。

能源部作为电力行业的主要行业监管部门,颁发了一系列分别适用于批发市场(包括批发

电量市场、容量市场、平衡市场、系统和辅助服务市场等)、零售市场的监管规则。哈萨

克斯坦电网管理股份公司(“KEGOC”)享有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高压输电线路的资产

所有权和经营权,与地区输电公司、配电公司一起共同为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

KEGOC的全资子公司——电力信息股份公司(“ENERGOINFORM”)负责哈萨克斯

坦统一电网的维护和现代化改造,另一家全资子公司——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

(“FSC”)则作为批发市场(不限于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统一购电人。此外,哈萨

克斯坦电力电量市场运营股份公司(“KOREM”)则负责电力批发市场中电量市场、平

衡市场、容量市场等交易模式的运行。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的主要监管和参与

主体如下:

(二)电力市场框架

哈萨克斯坦的现有电力市场结构基本形成于2023年的电力市场改革。在2023年7月1日之

前,哈萨克斯坦批发电量交易以分散式市场为主、集中式市场为辅,97%的批发电量通

过双边合同交易,购售电双方可相对自由地确定购电期限、购电量和电价(但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的最高限价)。2023年7月1日电力市场改革后,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引入了单一

电力购买者机制,以FSC作为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电量和容量的指定主体。除个别例外情

况外(比如向关联公司售电等),发电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其他主体

售电。

2023年电力市场改革完成后,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整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零售市场主要是供电公司将其从批发市场购买的电量销售给未被列入批发市场主体名单的

小型终端消费者,且交易标的仅为电量、不包含容量。批发市场进一步分为批发电量市

场、平衡市场、容量市场、系统和辅助服务市场。除再生能源项目一般通过与FSC签署的

长期电量PPA销售电量、不再参与容量市场外,其余传统能源项目一般将同时参与批发电

量市场、平衡市场、容量市场和系统辅助服务市场。

以下是各个市场之间的联动衔接和资金流向的简要梳理:

(三)PPA

如前文所述,在哈萨克斯坦,再生能源项目一般不参加容量市场,而是通过长期(20

年)电量PPA以竞拍确定的固定价格、按照实际供应电量收取电费;电力市场中占主流的

传统能源项目实行容量电价+电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模式。哈萨克斯坦能源部相应制定了

适用于各类项目的一系列标准容量PPA和电量PPA,发电商原则上只能在既定模版的框架

下售电,协商修改既定PPA文本的空间十分有限。

容量PPA整体可分为长期容量PPA和短期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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