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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单题式)-林炳锋.docVIP

2020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单题式)-林炳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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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林炳锋

考试批次2020年3月

学籍批次1903

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福州学习中心(直属)

层次高起专

专业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2020年1月12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2000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2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摩擦,进而发生争吵。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专门勾引领导的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两百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休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中,刘某委托甲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王某委托乙律师为自己的辩护人,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在法庭调查中,本案被告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并提出刘某对自己的侮辱行为造成了其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刘某赔偿名誉损失费。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了判决。

[问题]

(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是否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2)此案是否可以独任审判,为什么?

(3)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4)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结合本案论述反诉条件。

(6)结合本案论述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二)本案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

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

(三)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

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反诉。

(四)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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