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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司安全设施及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及标识管理,营造安全施工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生产设备标示整齐、规范,做到现场标示清晰,确保施工人员不误碰误动设备,不误入危险区域,不出现因标示不清晰而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异常,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建设施工区域安全及设备的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提出的安全设施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设置在孔洞、临边、转动机械、带电设备、危险地段等易发生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危险部位的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包括:指示性标识、警示标识、禁令标识、辅助标识、交通标识、消防标识、安全标识、设备标识等(以下总称各类标识)。
第二章安全设施及标识
第四条安全设施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设置在孔洞、临边、转动机械、带电设备、危险地段等易发生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危险部位的防护设施。包括临时盖板、临时活动围栏、固定围栏、电焊机集装箱及快速插头、各种类型的电源箱、柜、盘、水平扶绳、活动支吊架、水冲厕所、垃圾通道(箱)、施工安全通道及提升机各层防护门、气瓶架、各类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等,以及安全标识、警告标志、安全标语、旗帜、安全网等。
第五条施工现场所有的地下孔洞、沟槽边沿必须随时随地加设临时盖板、防护栏杆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构筑物各层平台上留有的孔洞及“四边”必须随时随地加设盖板、栏杆、安全网等。
第六条垂直爬梯应使用安全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提升机各层(包括地面)必须设置能随时关闭的防护门。
电焊机插头应配套使用,布置时应方便施工、便于拆卸。
安全网等施工脚手架搭拆及设置遵守《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架的使用遵守《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各类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遵守《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类型的电源箱、柜、盘的安装、使用、维护遵守《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装就绪的临时盖板、安全网、脚手架、防护栏杆等公共安全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拆除、损坏或挪作它用,若因此造成事故,由责任者所在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安全设施的的布置必须符合《施工总平面规划》。
第九条临时盖板、防护栏杆、垃圾箱、氧乙炔瓶架等安全设施应按规定刷漆,防护栏杆或围栏设置时应保持横平竖直,水平扶绳设置时应保持水平绷紧。
第十条安全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等安全标识牌原则上按要求订购或定制,也可以自行制作,但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识的规范标准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标识牌使用中应与标识的内容相一致,如发现不相称的应及时更换,使用完应及时收回分类保管。
第十二条安全标识牌及安全标语、安全旗应设置在醒目、不易损坏的位置,高度适宜、固定牢固、不歪不斜,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等固定方式。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中的个人防护品及安全网在采购、使用时要选购合格厂家的合格品,“三证”齐全,并应会同工会、安监部门作批量抽检。对投入使用的个人防护品及安全网应注意防刺割、火烧,并应定期抽检。
第十四条对投入的各种安全设施,应依据相关规定由各参建单位设立《安全设施登记台帐》,加强安全设施日常使用中的维护和保管,发现损坏、破旧应及时更换、整修、维护、刷漆。需要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试验的安全设施应作好原始记录,保留试验报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铁路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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