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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制度刍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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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制度刍议

(一)行政程序证据的含义

由于我国学术界始终较少关注行政程序制度讨论,因而行政程序证据的定义或概念也显得很鲜见。刘巍所定义的行政程序证据概念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切客观事实。而蔡虹却认为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机关为实施详细行政行为而收集、查找和运用的证据。杨解军也从行政惩罚证据概念定义里,给出行政程序证据的含义。在此文中我持以下观点:何谓之行政程序证据,其为行政主体用来证明与支持自己的行为所不行或缺的事实依据。

(二)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异同

谈及二者的异同,我们不妨从二者形成的角度来看,证据必定是先形成于行政程序之中,由行政程序中生成而后才有可能进入到行政诉讼之中。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关系套用一句很经典的法学表达,二者更像是源与流的关系,行政程序是源,行政诉讼证据是流,二者具备肯定的全都性与同一性,固然二者的差异性也很明显。故而在现在每当涉及到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时,总是会理所固然的去参考去照搬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谈及二者的差异性,只“诉讼”二字,便可说明。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明显的区分。

1证据所存在的范围

行政诉讼证据从字面上就可知道其只可能在诉讼之中,脱离特定的行政诉讼便无从谈起,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证据却明显不是这样的,其至始至终存在于行政程序中。两者有何区分不是显而易见?我们知道在详细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后,之前的行政程序证据也随之进入到诉讼程序,随着其也顺当转变成为了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更像是行政程序证据的特别形式,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更名而已,换言之,行政诉讼不一样是行政程序的一种特别形态吗?

2证据运用所欲到达的目的不同

先谈谈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之所以要运用到行政证据,无非是为了证明其行政行为的正值性,其行政打算的合法性,盼望得到相对人的支持。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时法院同样需要运用证据,此时证据固然是诉讼证据,其被搬上法庭却是为审查行政主体是否作出合法正值的行政行为。故可以说,两种证据的运用,其所为到达的目的却是完全不同的。

二、关于行政程序在我国的现状

行政程序在我国的状况,大致如下:

第一: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总体思路不清,完整性不够,更缺乏独立性,规章侧重于规定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方面。其次:行政程序证据的证明标准相对来说过高,其证明标准竟然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看齐,证明标准的要求不管行政行为类型。第三:规章之间存在冲突之处,不同的特地法中存在冲突,特地法与部门规章中同样存在冲突。第四:较为偏重对取证方式的规定。

以《价格监视检查证据规定》为例,作为我国唯一特地标准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部门行政法,其规定同样偏重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方面,而在举证、质证等重要证据规章都缺乏相关规定。总而言之,我国还未建立起可以称得上成熟且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我国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体系是不完整的,可谓支离破裂,内容是残缺不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的只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而无特地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可依,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相对的严格性明显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大量而繁琐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我国至今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

三、我国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加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立法

全部的法律实施与效果的前提必需是有法可依,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根本前提同样是有法可依。笔者认为我国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将来的努力方向必是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加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立法,必需将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区分开来。我国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将之与诉讼证据制度相比照显得很是不成熟,而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却不比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低。从一个行政事实发生的挨次来看,没有行政程序何来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治理固然也不能例外,行政程序是任何行政行为的一般程序,无可避开,但行政诉讼程序却不肯定,只有少数行政行为才会被提起行政诉讼。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域外立法成果

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做什么都首要考虑外乡国情,建立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同样也该如此,在立足国情的根底上,我们不妨放眼世界,借鉴和汲取域外国家的先进阅历,以拿来主义去有选择有扬弃的汲取、借鉴域外立法成果。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各方面都走在世界的前端,其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同样也是经过几百年的进展,现在已经很是成熟,其先进性与成熟性固然可成为我国借鉴之对象。固然,强调学习与借鉴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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