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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大型项目动迁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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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大型项目动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加强铁路建设中大型项目动迁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动迁资金,保障大型项目动迁工作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工程建设中单项补偿费用100万元及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军事设施等构、建筑物的改移、动迁。

第二章动迁范围的确定原则

第三条动迁项目必须根据铁路设计文件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动迁范围和方案;

第四条动迁项目必须是直接影响铁路建设或因铁路的建设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运营的项目;

第五条对于工矿、企事业单位处于铁路建设永久用地范围以内的资产,必须进行动迁。

第六条用地范围以外的资产根据影响程度和能否继续生产等具体情况,与产权单位、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合理确定是否动迁。

(一)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资产动迁后,剩余部分不能再进行生产的工矿企业应整体搬迁;

(二)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动迁后,剩余部分还能继续生产的,可与产权单位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有条件的可以在不受铁路影响的一侧进行扩建;

第七条处于铁路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但铁路建设和运营影响到其正常生产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动迁,可考虑给予合理的补偿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供电、通信线路按能否满足现阶段需要确定迁改范围,能够满足现阶段单线建设、运营条件的不予迁改,不能满足的按预留双线电气化条件进行迁改。迁改方式按照铁路及相应行业规范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军事项目按照军事管理规定和铁路有关规范与管理单位协商确定迁改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动迁补偿原则

第十条征地动迁的补偿应以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行业定额、评估文件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补偿原则上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并考虑其实际损失综合确定。没有标准或标准不清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做为双方协商的依据。

第十二条电力、通信线路的迁改原则上按照双方确定的迁改方案,依据相应的行业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军事项目的补偿按照军事管理单位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以上标准和原则是确定动迁补偿费用的依据,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方的利益,并考虑工程建设的整体进展,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四章动迁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工作委托

(一)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征地动迁工作应委托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征地动迁工作小组代表公司具体负责动迁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指派专人参与动迁全过程;

(二)大型电力、通信、军事等项目可根据公司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地方政府、专业公司进行;

(三)委托拆迁的,公司征地动迁工作小组必须参与调查核量、标准确定、合同谈判等工作,补偿费用必须经公司批准。

(四)将动迁任务委托给专业公司的,必须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包,达到招标标准的应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确定动迁范围和方案

(一)根据铁路设计文件,对影响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军事设施等进行调查摸底,初步确定需拆迁的单位或项目。

(二)对于工矿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将征地用途、位置等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告知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军事设施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与产权单位进行接触协商,确定迁改设计单位。

(四)根据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原则与地方政府、产权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动迁范围和动迁方案。

第十七条调查核量。动迁范围和动迁方案确定后,即可对需拆迁的工矿、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量。调查核量工作由受托单位组织动迁人和被动迁人对征地动迁范围内地上、地下附着物种类、数量、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并共同确认;

第十八条测算补偿费用

(一)工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充费用原则上应根据共同确认的数量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补偿标准计算,没有适用标准的可以参照相似项目标准计算,没有相似项目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二)电力、通信线路及军事工程,由产权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行业标准、行业定额、取费标准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由受托单位和拆迁人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补偿谈判

(一)补偿谈判由受托单位召集、主持,并代表公司作为主谈,公司征地动迁工作小组派人参加,与被动迁人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费用、安置方案、动迁进度、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

(二)动迁费用以5.4条测算结果为依据,结合每个动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考虑铁路工程整体利益和时间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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