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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所答养殖户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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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目前主要在猪、牛、羊上佩戴畜禽标识。

问: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答: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在于实施可追溯管理。每个畜禽标识记载了该动物饲养地及强制免疫等相关信息,不论运到什么地方,只要通过识读器便可知该动物的相关信息,实现对动物疫病可追溯,其目的在于: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保障动物食品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提供技术上的保证;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源,迅速防控动物疫病,阻止疫情扩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问: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畜牧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问: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问: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问: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售;需要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后方可运输。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重新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问:什么是强制免疫?

答: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强制免疫属于国家统一的防疫政策。

问: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答:(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问: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答:不能。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自宰的猪肉只能用于自食,不能进行出售。

问:养殖的生猪死亡了怎么办?

答:国家对生猪养殖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国家给予每头10元的补助。生猪养殖场(户)或者无害化处理单位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经核实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问: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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