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动态质押相关实务问题研究.pdfVIP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一、动态质押的定义

二、动态质押的类型及效力

(一)动态质押的类型

(二)动态质押的效力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对于动态质押中质权成立的认定

三、动态质押中质权人权利风险分析

(一)质权不成立风险

(二)未尽法定或约定义务风险

四、动态质押中常见监管人责任探析

(一)虚假出质致使质权不成立或质物不适格的责任

(二)恶意串通私自出库的责任

(二)违反保管义务的责任

(三)强行出库未尽监管义务的责任

(五)因第三人原因致质物减损而未尽阻止和通知义务

的责任

动态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动产担保出现在商业交易中与

研究者的视野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监管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5条对《民商事审判

会议纪要》第63条进行了完善。

动态质押的定义

动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中债务的履行,

以其有权处分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库存货物为标

的向银行等债权人设定质押,双方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

占有并监管质押财产,质押财产被控制在一定数量或者

价值范围内进行动态更换、出旧补新的一种担保方式,

集保全债权和投融资功能于一体。

动态质押的类型及效力

(一)动态质押的类型

动态质押作为一种现代化担保方式,其通常包括以下类

型:第一,现实交付型。出质人将直接占有的动产交付

于质权人委托的第三方监管人直接占有、保管。第二,

指示交付型。当质物被第三人直接占有而出质人仅为间

接占有时,出质人向质权人让与返还请求权。第三,共

同占有型。质权人委托第三方派员驻厂占有质押动产并

履行监管义务,由出质人与第三方监管人共同直接占有

质物。

(二)动态质押的效力认定

动态质押的主要特征在于质物于最低价值限额之上处于

变化的状态,而这正引起该种担保模式是否符合物权客

体特定原则及公示原则的讨论,进而影响其效力认定。

关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实践中交易双方通常通过设立

《质押清单》并根据质物的变化进行实时同步更新来达

到质物特定化的目的,在实现质权时确定质物保证质权

人优先受偿。

关于公示原则,现实交付型动态质押因质物已经交由质

权人相关方直接占有而产生对外公示的效果、指示交付

型动态质押通过向第三人通知返还原物请求全已让与而

产生对外公示的效果,因此对于动态质押是否符合公示

原则的争议主要在于共同占有型动态质押。针对该类型,

应当区分监管人是否直接占有存货,以此确定其是否符

合公示原则。在监管人采取实地监管、设立质押清单、

设立质押标志等方式直接占有且外观上足以使第三人相

信质物上已设定质押负担的情况下,能够达到物权公示

效果,符合公示原则。

(三)司法实践中对于动态质押中质权成立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动态质押质权成立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要

求质权人或监管人对质物形成实际有效的管领控制。

在(2021)沪民终54号案例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综

合考量全案事实,本案中虽然具有库存货物移转上港公

司占有的形式外观,但江铜公司和上港公司对涉案仓库

内的货物显然缺乏足够的管领控制力,不符合设立质权

所需要达到的“移转占有”的认定标准。首先,从合同

约定来看,相关合同不仅未明确约定排除出质人随意占

有支配质押财产的具体内容,反而为出质人占有支配质

押财产提供了充分的合同依据;其次,从质押监管的实

际履行情况看,监管人对涉案货物没有形成设立质权所

需要达到的管领控制力;最后,从质押监管的实际效果

来看。《货物质押及监管协议》《仓库租赁合同》签订

对涉案仓库内共计2000余吨的铜材进行了出库并将其对

外销售,上港公司和江铜公司均未能有效阻止,这一结

果也可以说明江铜公司和上港公司对涉案仓库内的货物

并未进行有效的管领控制;综合考量以上情况及全案相

关事实,足以认定江铜公司及上港公司对涉案仓库内的

货物未能进行有效的管领控制。进而认定质权未成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关

于“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质物

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必备条件,设定质权时,要求通过法

定给付行为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有效控制,故判断质权

是否依法设立的前提是审查质物是否已依法交付,实现

质权人的有效控制。本案中,案涉质物存放于出质人锦

州佐源公司的仓库,大连银行通过三方签订《动产监管

协议》的形式,指定中铁物流大连分公司租用锦州佐源

公司的仓库进行监管,仓库租金只象征性的约定1元。

大连银行虽主张通过该方式,特别是交付了相关的协议、

清单、报告书、

文档评论(0)

乐毅淘文斋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2113104600004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