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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概念
(二)认定标准
二、混同用工的表现形式
(一)集团公司内部之间交替用工
(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采用出租经营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隐蔽用工
三、人员混同的法律风险
(一)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三)经济补偿金连续计算的法律风险
(四)关联公司连带赔偿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分别订立劳动合同
(二)避免多头人事管理
(三)统一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主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用工形式的转变,关联
公司间灵活调动、互用员工的用工机制在显著提升工作
效率的同时造成了人员混同的问题,混同用工情况下引
起的劳动纠纷也屡见不鲜。故此,本文通过解析公司人
员混同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用人单位面对类似情形时劳
动关系处理的策略,以期为广大企业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
概述
(一)概念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用人单位
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后该劳动者被委派、借调或抽调到
该用人单位的关联方工作,与该用人单位的关联方同样
建立了劳动关系,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
出现混乱。混同用工常见于关联企业间,劳动者同时为
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主体的模糊性增加了劳动
关系的识别难度。
(二)认定标准在法律法规层面,混同用工主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
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
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
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
动合同。上述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就可能被认定成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
排到新用单位工作的情形,如果其中出现用人单位区分
不明的情况的,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在实践
活动中,对于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企业间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和高管是否存在混同。比如出资人是同一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甚至一个人同时担任了
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层是同一拨人等等。如果
是上述情形,则有可能会认定在这几家公司之间在人员
上存在混同;第二个方面,是企业在行政、人事和财务
管理以及经营范围方面存在重叠,有人、财、物方面存
在重叠的,可能会认定这些公司的员工们为混同用工的
状态;第三个方面是企业间的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
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第四个方面是员工是否同时或交替
为企业提供劳动或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是否同时或交
替接受企业的用工管理;第五个方面是企业间是否轮流
或者交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
二混同用工的表现形式
企业混同用工的具体形式复杂多样,最常见的有以下三
种情形:
(一)集团公司内部之间交替用工实践中,集团公司为
了业务发展,统一调配人力资源,往往将员工在不同的
子公司、分公司之间频繁调动、交替用工。在和员工签
署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停变换不同的合同签订主体。更
有甚者,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资、社保等可
能分布在不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公司在调动时甚至不
履行书面的调动手续,也不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进行解
除处理,从而埋下隐患。
(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两家或多家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或具有亲属关系,或
两家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容、财务等统一或
高度混同。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用工过程
中有意或无意混淆用工。劳动者难以区分自己属于哪家
用工单位的员工,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三)采用出租经营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隐蔽用工
实践中部分公司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主张已经将相
应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或相应业务外包给第三人,
劳动者和自己不属于劳动关系。通常采取这种形式的主
要集中于商超、酒店以及部分老国企等用人单位的各类
销售人员、服务员等。表面上他们虽然对上述人员的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进行统一管理,但往往会与关联企
业签订出租、承包合同,或者将该部分业务外包给与其
存在业务、资源联系的公司,以隐蔽与员工之间的劳动
关系,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工龄的计算、社会
保险的缴纳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
三人员混同的法律风险
(一)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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