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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增福宝2025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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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5]养老年金保险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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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增福宝2025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构成

《友邦增福宝2025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释义一)、保单年度(释义二)、保单周年日(释义三)、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释义四)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释义五)(须出生满7日)至8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

定。

第四条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六)。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

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个人账户价值

(2)趸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将自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开始,并在此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

(百分之一)给付养老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65周岁生日)

每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3072-01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七),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我们将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

同趸交保险费的15%(百分之十五)。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释义九)期间;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列车(释义十)期间(自进入所乘坐轨道列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坐轨

道列车车厢为止);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释义十一)期间(自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走出飞机舱门为止)。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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