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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饮食安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是指中小学校委托校外配餐单位为学生提供午餐、晚餐等膳食服务的行为。校外配餐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配餐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学校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好校内配餐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二、配餐单位资质要求
(1)配餐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包含学生营养餐配送服务。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配餐单位应具备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加工场所,并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设备。
(2)配餐单位需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ISO22000认证,并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例如,某市在2022年对全市中小学校配餐单位进行了食品安全检查,共检查配餐单位200家,其中98家获得ISO22000认证。
(3)配餐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营养师和厨师,负责制定学生营养餐食谱,确保营养均衡。根据《中小学生营养餐营养指南》,学生营养餐应包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五大营养素。某知名配餐企业,其营养师团队由20名专业营养师组成,为全市50多所学校提供营养餐服务,深受学生和家长好评。
三、配餐食品安全管理
(1)配餐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配送、储存管理等各个环节。要求所有原料来源合法,有可追溯性,确保食品安全。
(2)配餐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应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如定期清洗消毒加工设备,确保加工场所清洁卫生。
(3)配餐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例如,某地教育局联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配餐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四、配餐服务监督与评价
(1)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服务的监督与评价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学校及家长共同参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监督评价标准和程序,监督配餐单位的资质审核、食品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配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外配餐服务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收集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配餐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配餐单位的服务态度、食品质量、营养搭配、配送及时性等方面。学校还需定期组织家长和教师代表对配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配餐服务符合学校和学生需求。
(3)配餐服务的评价体系应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种方式。定量评价主要通过食品安全检测、营养分析、满意度调查等数据来衡量;定性评价则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例如,某市在2023年对全市中小学校配餐服务进行了全面评价,通过食品安全检测发现,所有配餐单位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通过满意度调查,90%以上的学生和家长对配餐服务表示满意。同时,学校还针对配餐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促使配餐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配餐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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