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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日14时许,原告家里发生火灾。海口市公安消防局在将火扑灭后,确定系原告家里使用的“饮水机发生故障,引燃机内可燃物造成火灾”,并核定这起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9600元。原告遂将A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98355元。本案是一起因商品致他人损害而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案。1.谁是引发火灾致使原告财产损失的饮水机的生产者及销售者。2.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3.被告A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点评“秋千椅”断裂致人骨折陈树清退休在家,为了休闲于2004年2月7日到自由市场花费230元购买了一把秋千椅回家,2004年3月19日中饭后,陈树清带着孙女坐在秋千椅上自然摇动,突然其中一根支撑的木料断裂,陈树清摔在地上致使右手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100元。???案例《产品质量法》案例关于销售便宜商品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但是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案例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瓷砖款1312元。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出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重现象,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9月28日,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此后,消协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华某一纸诉状将仇某送上了被告席。庭审中,原告华某诉称,因装修需要向仇某购买的地面砖在铺设后仅使用了半个月就出现了表面大面积磨损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店面的形象,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消协组织我们多次协商,但仇某拒绝作出相应的赔偿,导致调解未果,要求仇某双倍返还价款2624元、赔偿经济损失8722.75元。被告仇某辩称,华某所购买的地面砖是最便宜的,当时讲好了“一分钱、一分货”,质量不能保证,出现地面砖表面磨损现象可能是走动太多的原因造成的,只同意赔偿2000元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与仇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仇某作为地面砖的销售者,向华某提供不合格的地面砖,影响了华某店面的装璜环境,鉴于地面砖已经铺设无法更换或退货,华某主张赔偿损失,予法有据。仇某对其辩称理由未能充分举证,缺乏依据。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销售者出售产品的价格便宜,是否就不需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公平交易,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双方应当本着公平的精神,充分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思,使双方的交易目的都能得以有效实现。点评公平交易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者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到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销售者以合理价格出售产品时应当保障产品的质量。前提必须是销售者要保证出售产品的质量符合有关的标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关于工业产品标准2006年6月徐州高新技术研究所开发出一种PCXFL1000型立轴复合式超细破碎机,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2月,该研究所将其委托徐州朋飞机械厂生产的一台PCXFL1000型复合超细破碎机以单价7万元销售给某水泥厂,在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上,注明其产品标准为代号JC445-91的立轴锤式破碎机的行业标准。案例该水泥厂使用这台复合式超细破碎机不久,就因出现质量故障而停止使用,并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产品系无标产品,要求研究所退货退款。研究所认为其产品是立轴锤式破碎机的改进产品,享有专利权,仍执行立轴锤式破碎机的生产标准,同时主张水泥厂购买的破碎机系样机。在诉讼期间,研究所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立轴锤式破碎机的行业标准JCT445-91进行备案登记。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标的物作为获实用新型专利的工业产品是否仍执行技术改造前的产品标准,及对产品标准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效力的理解问题。点评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系专利产品,在原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技术改造,但未改变主要工作原理,仍可执行原产品的质量标准,不能认定为无标产品。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复合式超细破碎机虽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但在成批量生产时,仍应当遵照产品标准化管理的规定,对该产品制定标准,现该产品并未有生产标准,备案标准的产品与生产的产品不一致,该产品是无标产品。一、关于对产品标准的理解“标准”(standard),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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