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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私法串讲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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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知识点

一、国际私法上一般需要分别解决立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的解释、遗嘱的撤消和遗嘱的实质效力等问题应合用的准据法

二、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重要制度

单一制、分割制、允许被继承人死前选择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只是可被选择的法律目前还很有限。

三、中国立法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是采区别制的。(案例)

1、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

2、1986年《民法通则》仍坚持区别制,其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国《继承法》第36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还规定,如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条约、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的,则合用条约、协定的规定。但中国目前尚未参与任何有关继承法律合用的国际公约。

四、中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即所谓绝产)应合用的法律。

1、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

2、根据中国1985年《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

五、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选择、案例)

1、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

(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2、公约还规定,立嘱人是否在某一国设有住所,要依该地法律拟定。

3、上述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样亦合用同一遗嘱的撤消(方式)。

4、本公约冲突规则的合用与任何互惠的规定无关。

5、公约在遗嘱方式应合用的法律上还允许采用公共秩序保存制度。

6、至2023年2月28日,公约已有英国等37个成员,从1997年7月1日起

六、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合用公约》(论述)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合用公约》于1989年8月1日订于海牙。重要内容如下:

1、公约的合用范围

2、公约明确规定采用“同一制”

(1)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合用的“同一制”,但附加了条件。

(2)公约规定了四个可合用的准据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被继承人本国法、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和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3、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继承准据法的拟定上也纳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附加有限制条件,即当事人的选择只限于其选择法律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对其遗产中的部分财产采分割制

5、公约接受非缔约国转致

6、公约明确规定了被拟定的准据法的合用范围

(1)由于本公约是针对遗产继承准据法的拟定的,因而它不合用于遗嘱方式,遗嘱能力,与夫妻财产制有关的问题,以及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移转的权利和财产,涉及属多人所有的共有财产、退休金、保险协议及类似问题。

(2)它规定依该公约拟定的准据法也不合用于解决继承中:

7、公约规定了“继承协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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