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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A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本产品为主险,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30天-80周岁(均含)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
保险期间:1天/3天/7天/15天/30天/60天/90天/180天/270天/365天(不可续保,单次旅行限90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
准:
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居住地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
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自该次旅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的第90日的24时止(含始日与终日);
3.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居住地域;如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返回居住地域的,应以
被保险人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为准。
在上述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旅行意
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
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本标准”)
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按本标准中该伤残项目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上限时,本合同终止。
3.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直
接导致伤害,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为限,累计
给付的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上限时,本项责任终止。
HO-AGY-2024-0126
4.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且在本合同约定的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上述保险责
任项目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高风险运动是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
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
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柔道,空手道,跆
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蹦极。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拥有合法资质且持
有合法有效经营执照的高风险运动组织方或机构经营并符合安全规范的高风险运动项目相应的保险责任,不承担职
业或半职业人员从事的高风险运动项目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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