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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航空(C款)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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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航空(C款)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

本产品为主险,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30天-7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间:1天,7天,15天,30天,60天,90天,180天,270天,364天,365天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

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伤残,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

鉴定机构鉴定,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

的,我们将按《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伤残条目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

给付金额达到上限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本合同载明

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限时,本合同终止。

1.3伤残评定的原则: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所对应伤残的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进行确定。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

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6)《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1.4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HO--2024-0202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1项至第1.8项情形之一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酒精,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1.5被保险人在民航班机的舱门之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1.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发生上述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之前我们已给付或同意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0。

发生上述除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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