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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3T 22-202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docxVIP

DB6103T 22-202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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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

ICS

03.160

CCS

R82

宝 鸡 市 地 方 标 准

DB6103/T22—2025

代替DB6103/T22-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2025-1-23发布 2025-2-25实施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103/T22—2025

DB6103/T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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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管理机构职责 1

处置要求 1

处置条件 2

处置方式 2

所需资料 2

处置程序 2

参考文献 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103/T22—2020《党政机关公务公车处置规范》,与DB6103/T22—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范围”一章进行了细化,修改为“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职责、处置要求、处置条件、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

——增加“党政机关”术语和定义,删除“公务用车处置”术语和定义;

——将4.1条修改为“市、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监管”;

——将原文件第7章“处置要求”修改至本文件第5章;

——修改完善处置方式;

——增加“参考文献”。

本文件由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武初、王立、邹婷婷、杨旭川、鱼虎平、唐旭东。

本文件由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DB6103/T22-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联系信息如下:

单 位:宝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电 话:0917-3260492

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1号楼邮 码:721000

DB6103/T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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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机构职责、处置要求、处置条件、处置方式、所需材料和处置程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党政机关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注:本文件所指的公务用车,通常包括机要通信用车(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非参公事业单位履行业务职能活动的机动车辆,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机动车辆。

管理机构职责

市级、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监管。市级、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

处置要求

车辆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扣押解封等记录。

各项证件的单位名称及相关记录应一致,单位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前后号牌应齐全。

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一致。车架号、发动机号无法识别,车牌号丢失或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出具相关证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应为证件原件复印,无涂改现象,且在有效期内,满足办理注销手续要求。

处置条件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超过8年可进行处置。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处置的,由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法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鉴定评估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处置。

处置方式

公开拍卖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经鉴定评估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应按照9.1条规定执行。

强制报废

党政机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km,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km,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可予以强制报废。

调拨使用

经鉴定评估后,公务用车仍能继续使用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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