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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水陆公共交通(B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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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水陆公共交通(B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本产品为主险,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30天-7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

保险期间:1天/3天/7天/15天/30天/60天/90天/180天/270天/365天(不可续保)

保险责任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或凭证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

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

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或凭证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

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将按《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本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高铁、地铁列车、

轻轨列车、汽车等陆地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或踏上轮船等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或凭证所载

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甲板时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或被保险人在未到达目的地之前,

在车厢或甲板之外的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

员,或被保险人在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车厢之外的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1条至第1.7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HO-AGY-2024-0128

1.7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被

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之前我们已给付或同意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0。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之前我

们已给付或同意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0。

3.发生1条所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

有效。

投保示例(供了解保单预期利益参考)

张先生,35周岁,企业中层管理,由于工作繁忙需要经常出差,搭乘各种交通工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为自己投保

了《水陆公共交通(B款)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365天。

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将享有以下保险责任: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10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00%-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

金)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对应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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