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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本质是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同时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
原谅失败,保障基本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能够进入
破产程序,将“恶意”债务人排除在程序之外的目标,制定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准入规
则举足轻重。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领域大胆尝试,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正式的个人破产地
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国家未来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先行先试。深圳
条例实施距今已三年,只有不到10%的案件被法院受理,准入规则是受理的“门槛”,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能否高效实施至关重要。债务人满足何种条件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入
破产程序得到法律救济,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得到法律保护,都是
由准入规则规定的。
关于如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准入规则,文中对我国部分地区现行的相关准入规则进
行分析,且山东、江苏、浙江和深圳经过多年实践也已取得了独特的创新突破,这些都
为进一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奠定了基础。当然,地方在实践中也遇到了
多重挑战,为解决问题,文中以域外的立法和实践为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司法实践、
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破产主体、破产
原因、债务类型、申请审查等准入规则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解读。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
制度准入规则提出一些建议,明确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准入规则,提高法院效率。对个
人破产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确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主体具有破
产能力。我国经济形势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建议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明确破产原因,并
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民法典的诚信原则,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原因。
满足破产原因的适格主体可向法院提交资料,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清理个人债务,对不同
的申请主体设定不同的申请条件,防止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在申请人提交资料后,法
院与政府协同合作,整合债务人信息进行形式与实质的审查,以防破产程序被“不诚信”
的债务人利用来“逃废债”,也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化解矛盾,止诉息争。最
终经法院审查后,启动个人破产程序清算、重整或和解,给予债务人重头再来的机会。
关键词:个人破产;准入规则;破产主体;破产原因
I
Abstract
Theessenceof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stoprotectthehonestandunfortunate
debtorswhilebalancingtheprotectionofcreditorsinterests,forgivefailures,safeguardthe
basicrighttosurvival,andmaintainsocialstability.Inordertoachievethegoalofallowing
honestandunfortunatedebtorstoenterbankruptcyproceedingsandexcludingmalicious
debtorsfromtheproceedings,itisimportanttoformulatereasonablerulesfortheentryof
personalbankruptcysystem.Shenzhenhasmadeaboldattemptinthefieldofpersonal
bankruptcysystem,andintroducedthefirstofficiallocallegislationonpersonalbankruptcyin
China,RegulationsonPersonalBankruptcyin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whichis
afirsttrialforthefuturelegislationof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nthecountry.Threeyears
aftertheimplementati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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