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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确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其具有“附带性”、
“依据性”、“及时性”、“合法性”的特征,以权力制衡理论和保障诉权理论为基础,
具有监督与矫正功能、主客观双重诉讼功能、解决行政争议功能。立法经历隐性审查、
效力有效评价、附带审查三个阶段,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从能否一并审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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