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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03
A10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287—2018
物业管理基础术语
Basicterminologyofpropertymanagement
2018-02-09发布2018-03-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SZDB/Z287—2018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通用类 1
3前期物业管理 8
4承接查验管理 8
5入住与装修管理 9
6日常运行管理 9
7其他类 17
参考文献 20
索引 22
II
SZDB/Z287—2018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政、曾碧静、王超群、何楠、谢水清、张斌、秦晓冬、江学明、崔学军、
何茜、肖娇玲、王冕博。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1
SZDB/Z287—2018
物业管理基础术语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物业管理中的基础术语,主要包括通用类、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管理、入住与装修管理、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其他类。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管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通用类
2.1
物theres
一般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注1: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注2: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2.2
物权propertyright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注: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3
所有权theproprietaryright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注: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4
用益物权usufruct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注1: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注2: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2.5
担保物权realrightsgrantedbywayofsecurity
2
SZDB/Z287—2018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6
建筑building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称,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利用所掌握的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科学规律、环境理念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环境,如房屋、桥梁、水坝、围墙、隧道等。
2.7
房屋housing
供人们生产、居住或者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总称。[JGJ/T30-2015,定义2.0.2]
2.8
物业property
已经竣工和正在使用中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房地产实体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JGJ/T30-2015,定义2.0.14]2.9
业主owner
房屋的所有权人。
注1:定义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
注2:在物业管理中具备业主身份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持有人;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待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人;其他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2.10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ownerspartitionedownershipofbuildingareas
业主(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1: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注2: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持份权)和共同管理权(成员权)三位一体组成的复合性权利。2.11
专有部分exclusiveparts
由特定的业主拥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套内面积的所有部分以及专有设备设施,也指房屋单元边界部位墙体的表层粉刷部分及其以内的空间。
注: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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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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