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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83-经济法-课件--刘泽海20100915.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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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第一,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二,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3.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1)解除人身保险合同。(2)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1)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4.死亡保险合同(1)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其他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2)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3)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其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5.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费的支付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三、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二)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批(3)登记(三)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合并、分立或重大事项等的变更。(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公司分立或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保险公司的终止*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亦指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和公司主体地位的消灭。四、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金(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1.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2.关于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3.提取责任准备金。4.提取公积金。5.提存保险保障基金。6.关于财产保险业务当年自留保险费的规定。7.关于承保危险总量的规定。*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禁止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或引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5.任意编造未曾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五、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核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二)制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三)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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