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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演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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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随着朝代的更迭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完善。以下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演变历程:

先秦时期

春秋战国:这一时期,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监察制度,但已经出现了带有监察性质的“御史”官职,这些御史主要负责掌管文献史籍,并逐渐开始承担监察职能。

秦汉时期

秦朝: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御史府为其官署,负责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朝:汉承秦制,但监察制度更加严密。西汉时期,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汉武帝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此外,还设有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隋唐时期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察刑狱,肃整朝仪。全国分为10个检察区(称10道),每道设检察御史1人,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此外,唐朝还建立了完备的谏官系统,以匡正政治上的得失。

宋元时期

宋朝: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元朝: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清时期

明朝: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以及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清朝: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下设15道监察御史专司纠察之事。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雍正皇帝恢复了明代的特务监察制度并建立了允许科道监察官员密折言事的制度鼓励告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从先秦时期的萌芽到明清时期的完备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一制度在不同朝代根据社会需要和政治体制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体系。监察制度在古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逐渐被扩大甚至被滥用从而导致了监察制度的畸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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