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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内容提要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遇到什么问题;如何把握,如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定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的处理问题,在家庭中出现《婚姻法》第四条的现象应如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探望权作出裁决后,但履行中出现障碍,应如何解决,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未提出让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事后又要求损害赔偿的怎么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作出处理后,另一方认为不属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界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如何把握﹖不能结婚的疾病是否与未修改前一样认定等重点问题,采用实际阅读案例的方法,比较全面、深入地对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多来在基层法院出现的新动向进行了解,在调查中,查阅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0多件,翻阅收集材料上百份,同时对近年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了有选择的调查分析,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新对策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婚姻,家庭,共同财产,抚养权
目录
内容提要……………1
目录…………………2
正文…………………3
一、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及其成因…3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3
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4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请损害赔偿的案件取证难……………4
(四)离婚案件中有些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界定……5
(五)无效婚姻损害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5
(六)新婚姻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执行性差………………6
二、当前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6
(一)对调研中所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6
(二)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8
参考文献………………9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遇到什么问题;如何把握,如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定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的处理问题,在家庭中出现《婚姻法》第四条的现象应如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探望权作出裁决后,但履行中出现障碍,应如何解决,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未提出让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事后又要求损害赔偿的怎么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作出处理后,另一方认为不属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界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如何把握﹖不能结婚的疾病是否与未修改前一样认定等重点问题,在相关案例认真分析的基础上,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半个多月以来,我采用实际阅读案例的方法,比较全面、深入地对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多来在基层法院出现的新动向进行了解,在调查中,查阅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0多件,翻阅收集材料上百份,同时对近年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了有选择的调查分析,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新对策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及其成因
(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特别是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居多。如宝丰县法院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所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案件有69件,占其间离婚案件的75%。对此类案件,宝丰县法院立案庭及基层人民法庭按《婚姻法》第八条的精神在受理前依法告知原告补办结婚登记,但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经初步调查研究,我分析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法制观念淡薄,婚姻登记意识淡漠,以为只要按当地婚俗举行婚礼,过门同居,生儿育女,便是夫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走入了婚姻认识的误区。二是有关部门对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致使人们尤其是妇女对未办结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三是诉请离婚的原告与被告往往感情不和,关系紧张,情绪对立,有的甚至已分居多年,离婚心切,企盼人民法院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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