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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展历程探究综述2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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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展历程分析综述

1994-1997年:地方政府债务初现端倪期

1994年《预算法》颁布,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不列赤字,明确规定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1995年《担保法》颁布,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对经济活动进行担保。随着分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级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问题逐步凸显,面对预算内财力不足的约束和维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压力,地方政府纷纷转向设立各类收费项目,寻求预算外资金。1996年中央开始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并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收支不平衡问题,只得绕过法律限制借助融资平台等各种隐性方式举债融资。据审计署公告,1996年底时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已存在普遍举债现象,其中包括所有省级政府、90.05%的市级政府和86.54%的县级政府都举借了债务。这一时期,在宏观经济处于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为地方政府培植了财源,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1998-2013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膨胀期

这一时期债务规模急剧膨胀的主要原因是应对两次金融危机。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等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央政府开始实施以国债投资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将大部分国债资金转贷地方政府使用。按照《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应承担转贷国债的还本付息责任。据有关统计,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中央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资金大约为9900亿元,其中1/3左右的资金被转贷给地方政府,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另外,中央政府将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时,往往要求地方有一定的配套资金。为得到国债转贷项目,当预算内财力无法支持时,地方政府便转向成立大量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筹措资金,地方各职能部门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担保举债,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地方政府的变相融资问题,形成了大量地方债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为避免经济硬着陆和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出台了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1.2万亿元的投资需要地方提供配套资金,剩下的2.8万亿元需要地方政府筹集,而2008年全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仅2.86万亿元。为完成此项投资任务,地方政府不得不借助于其他融资渠道,成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商业银行贷款成为首选渠道。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自此开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井喷式扩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剧膨胀。

据有关计算,截至1998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0.44万亿元,同比增速为48.2%;而截至2009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9.02万亿元,同比增速为61.92%。面对债务风险的快速累积,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关于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专题调研;2011年和2013年审计署分别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为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2009年,财政部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开始代理地方政府发债,截至2014年累计代理发行1.6万亿元;2011年至2013年,国务院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和山东6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代还;2014年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在前期6个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增加北京、青岛、江西和宁夏4个地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券改革。

2014年至今: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发展期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4年新预算法实施前的债务风险管理,第二阶段是新预算法实施后的债务风险管理,两个阶段各有其特点。在第一阶段的2009年之前,地方政府举债只开“后门”,即主要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在2009-2014年间,在开“后门”的基础上,也开了“前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试点积极推进。2015年新预算法执行后,开“前门”的步伐越来越大,而对“后门”则逐步关闭。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膨胀,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问题高度重视,从法律法规等不同层面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以2014年新《预算法》通过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为标志,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和各部门围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体系逐步形成。一方面“开前门”,在赋予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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