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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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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03物价波动引起调整02工程量变化引起调整04法律因素引起调整二、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三、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含义:一般认为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的一种措施。业主提出的变更。这种变更通常是对工程特性和规模作出修改时产生的.在业主拒绝验收有缺陷的土程并要求改正时也会发生变更。现场提出的变更.这种变更主要有a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预计情况不同;b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工作发生脱节与重叠;c设计或技术规程含糊不清或存在错误。其他原因的变更。业主不能及时交付由他提供的设备,业主提供的设备量不能满足要求.不可抗拒事件(如水、风基等)引起的工程损害和工期延误;法制机构强加的要求.工程师提出的变更。这种变更通常是对设计标准、设计错误进行修改时发生的,也可能中对承包商和施工图进行审查或在现场检查后要求修改引起的.或者由于施工中遇到困难或其他间题而进行必要修改引起的变更.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所述情况不一致,要求工程师进行变更.但承包商只能要求变更,并没有变更决定权,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按照承包商的变更要求后,对合理且可行的变更要求,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书。12345,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三)、工程变更的分类(1)按指令变更的形式:指令性变更和推定变更(2)按工程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变更(3)不同合同条件下的变更分类1)我国《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分类: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分类:①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②任何工作质量或其它特性的变更(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③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④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⑤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它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新增工作内容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⑥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四)、工程变更的程序1、我国《建设施工合同文本》规定设计变更程序(1)变更提出: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项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其他变更程序参考设计变更程序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提出价款变更要求工程师审批调整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同意不同意同意不同意同意不同意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程序指示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五)、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调整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合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2、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国内变更价款计算方法:见345页四、工程索赔1、索赔的概念与处理原则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工程索赔特指承发包中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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