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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协议条款与取代条款投融资协议条款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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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协议条款与取代条款投融资协议条款详解

前言:“完整协议条款”与“取代条款”,属于投融资协议中的范式条款,一般而言都位于协议的尾部,也较少引起非法律人士的重视。但实务中,因为多份协议之间的并存与冲突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点关注。

特别说明:“完整协议条款”与“取代条款”并无我国成文法上的统称,本文采用行业惯常表述,仅便于阐述,具体以相关条款内容约定为准。

一、?厘清定义与适用场景

在股权投资领域,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往往会在多轮融资过程中引入多家投资人,在此过程中:

从横向角度来看,在企业一次融资过程中,从前期磋商、中期谈判、后期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可能涉及NDA(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协议)、TS(投资意向书)、框架协议、最终签署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等一系列文件,那么如何界定在一次融资中,多份文件之间的效力与适用问题,是“完整协议条款”应该解决的问题。即,“完整协议条款”指的是:在一次交易中,最终签署的协议将构成关于该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取代全部过程中的口头/书面磋商。常见的表述如: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所列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间先前就上述事项做出的全部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和所有其它文件和协议。

实务中,因为过程磋商与最终签署的协议不一致而产生纠纷的并不罕见,例如,在(2022)京民申4650号案件中,实控人主张框架协议的内容应构成投资协议的一部分,但法院认为:…《合作框架协议》仅对东方邦信公司拟与湖西岛公司、卫平开展的潜在交易的两种方案进行了列明,并未确定最终合作方式,且第三条约定,本协议所达成的初步意向应体现在最终协议中。同时,《增资协议》第11.6条约定,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各方之间就本次增资扩股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增资协议》并无关于东方邦信公司提供收购另外49%股权资金的相关约定且已经取代《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且东方邦信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卫平、杨亚宁的此项主张缺乏依据。

从纵向角度来看,在企业不同的融资阶段,会视谈判结果与投资人签署多份不同内容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那么如何界定在多次融资,多份文件之间的效力与适用问题,是“取代条款”应该解决的问题。即,“取代条款”指的是后轮协议对前轮协议是否构成取代、构成何种程度的取代。常见的表述如:(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前轮股东协议(或前轮股东协议的部分条款)由本协议的内容所取代/替代/覆盖、不再继续有效;(2)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前轮增资文件、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本协议未有约定的,适用前轮增资文件的内容。

简言之,完整协议条款与取代条款都发挥的是取代作用,区别在于:“完整协议条款”取代的本次交易(一次融资)过程中历史签署的文件或磋商;“取代条款”取代的是多次融资过程中历史签署的文件。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一)准确区分两个条款的功能,“完整协议条款”不必然能发挥“取代条款”的功能。

根据笔者个人的项目经历,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一份投资协议通常会约定“完整协议条款”,但并不必然约定“协议取代条款”,而部分机构又认为“完整协议条款”可以发挥“取代条款”的取代作用,这是实务中产生纠纷的“重灾区”。

如前所述,完整协议条款主要解决的是在一次融资过程中签署的多份文件的适用与效力问题,通常在文本上也会限缩表述为“本次增资”、“本次投资”、“本项交易”等,在发生争议时,法官/仲裁员不会贸然将取代范围拓展至前轮协议,例如,在(2019)粤03民终305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于2015年12月28日…各方确认该《股东协议》构成本协议的各方关于本协议标的事项之全部合意,并取代各方之间关于该标的事项的一切先前理解、合意或讨论。各方之前就本协议事宜达成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承诺、约定、备忘、合同及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或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杨帆主张涉案2012年8月8日《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终止,主要理由是2015年9月9日各方签订了新的《增资扩股协议》。但该2015年9月9日《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增资事项与2012年8月8日《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同,亦未约定以该协议变更、取代或终止2012年8月8日《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因此,杨帆主张2012年8月8日《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因2015年9月9日《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而终止,理由不成立。

(二)多轮融资协议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本轮协议约定为准的条款如何认定?

从形式上讲,该等约定也属于(部分)取代条款,应用得当能够发挥取代前轮协议条款的效果,例如,前轮协议承诺IPO申报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后轮协议修改为2026年12月31日,即属于明显的冲突约定,应以后轮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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