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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日三省乎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格式的文档,登
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处理。
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
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反行为。
2.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提起,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
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害。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第二加害人
须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第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
产利益上的损害;第四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而不是原告胜诉。
3.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
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第三人过错的主要特征是主体上的特殊性,其过错形式
则与其他类型的过错没有区别,包括故意和过时。
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
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
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
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5.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
吾日三省乎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
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二.简答(每题7分,共35分)
1.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
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要使抗辩事由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构成条件:一是对抗性要件,二是客
观性要件。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经常采用的抗辩事由主要是职务侵权行为、正当防
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种过错、不可抗力
和意外事件等。可以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两大类,也可以分为法定
抗辩事由和非法定抗辩事由两种。
2.简述用人者的侵权行为。
用人者的侵权行为,即用人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它所概括
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
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
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三种侵权责任都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
(2)行为人和责任人像脱离;
(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
(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
用人者责任有三种类型: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3.简述过失相抵制度。
过失相抵制度,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
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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