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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信息服务新规如何护航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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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信息服务新规如何护航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

2025年2月6日,人民银行通过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这份打磨一年有余、备受市场关注的“供应链金融新规”正式向市场公开。

新规围绕“供应链金融”、“供应链票据”、“供应链信息服务”、“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诸多新兴业态设定监管基调,对于市场主体理解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监管思路,明确业务发展和整改优化方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对于市场上诸多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从业主体,2023年末至2024年间曾一度风声鹤唳——“监管或出台新规全面叫停多级流转业务”的传言不胫而走——而此次新规的出台,就是对传言的最好回应。

新规看似设定了监管边界,但我们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种保驾护航。

好的,

那么还是老样子,我们把新规要点分成“决策层看这里”和“操作层看这里”两个部分,把要点内容拆解给你看。

01

决策层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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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正式纳入监管,合法地位得到肯定

对,这就是在我们看来,新规最大且最积极的意义。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应收账款多级流转拆转融作为一项在市场中存在了至少7年有余的业务,它的合法性在过去数年中一直多多少少游离于监管之外。虽然从法律角度可以清晰地界定它为“应收账款/债权”的“电子化记录”,但是对于它到底算不算是“票据”、到底是不是“支付结算工具”的讨论始终没有停歇。

而在这一点上,新规终于终结了这个讨论。

新规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指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真实贸易关系,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电子化记录。

这是新规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债权记录”而非“票据”属性的直接认可。

再看机构定性,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是指负责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

这就是对平台的背书与认可。它是一个做“信息服务”的科技平台,法规和监管认可它的存在。

有了这些规定的存在,相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多级流转业务”可以并行于“供应链票据”而存在便不会再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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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平台展业需满足“三项”前提

新规在将多级流转业务正式纳入监管的同时,也为平台设置了三项广义上的“展业前提”。它们分别是:

自律备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备案机构是哪里?很可能是“中互金”。备案什么时候能落地?时间还长,本来新规正式生效就需要时间,生效以后还有两年的过渡期;而即使是两年过渡期里,又会发生些什么也难以完全预期。毕竟“信息中介应在自律组织备案”这个要求,一听到就或许会让人联想起一些往事。

接入中登网做登记:“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新规对中登网登记的要求,仅限于融资阶段,其实比市场上的主流实践更宽松。市场中目前部分平台,本着强化确权的初衷,可能在凭证开立时就进行了相关的登记。所以整体上,这项要求也不会是什么实质性的新增障碍。

接入票交所报数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与行业自律组织做好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这也是一项新增的、但同时也缓和且互惠的要求。接入票交所并报送数据对于平台来说,必然意味着一定的工作量(和潜在的门槛),但它又会发挥“类征信”的作用,对于各家平台在信息上互通有无、把控信贷风险,相信能够有所帮助。

这三项要求说实话,都不是什么紧急且困难的门槛限制。只要认真配合,做到合规应该不会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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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平台可以向核心企业和N级供应商收费

对,这是个难得的宽松要求。

我们知道,从业务功能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本质上是一种有“助贷”特征的服务,而传统的助贷行业大家都懂的,信息服务机构可不能向借款人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点上,供应链信息服务是得到了更大的宽容。

新规要求,“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相关服务,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供应链信息服务收费和银行融资利息要严格区分”

在此基础上,除了进一步强调“服务收费不得质价不符”外,新规没有对信息平台的收费设置其他的限制条件。

所以合理的费用,都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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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平台一定不能“二清”

新规在很多段落强调了很多遍这个问题,总结一句就是: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以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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