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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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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1-2-115004)》(以下简称《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区分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的管辖确定提供了指引。

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梳理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规则。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解不一导致相关规范的适用统一性受到影响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且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处于同一级别案由。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里也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则应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然而,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例如,有的法院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指明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甚至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也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由于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不同理解且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分歧,这也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统一性造成影响。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目的性扩张的必要性

目的性扩张一般是指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情形不能贯彻该规范的意旨,显有越过该规范文义的必要,以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该文义原不包括的情形。基于此,目的性扩张的前提便是基于规范意旨有必要将本不属于某一条文适用范围的案件纳入该条文适用范围,并且无法通过扩大解释将案件纳入该条文适用范围。

第一,有必要将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范围。一般认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范意旨在于方便法院调查相关不动产状况及后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也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概括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范意旨主要有二:一是便于法院查明与建设工程紧密关联的案件事实;二是便于法院后期对建设工程本身进行执行。基于此,至少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应纳入《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范围。例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监理服务通常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开展,服务内容一般是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监督等,为查明案件事实,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第二,扩大解释无法满足法律适用需求。《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案由,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条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并非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扩大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囊括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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