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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第四条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八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第十条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概论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条例》实施的同时,原先与该《条例》同样功效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极大改变,特别是事故等级划分、实用范围、责任承担等发生根本性变化。变化一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过去的规定适用所有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变化二事故等级重新划分该《条例》对事故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01010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02变化二事故等级重新划分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变化三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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