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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罪立案标准案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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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罪立案标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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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罪立案标准案例

骗贷罪立案标准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高校研究生。201X年7月至8月间,陈某虚构其具备购买车辆能力及后续转卖事宜,先后与4名被害人签订车辆购买合同并取得被害人交付的车辆价款共计人民币X万元。经查,上述车辆均系陈某购买,系陈某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实验实训所用。同时查明,在本案事发前陈某因同样的方式在两个月时间内共诈骗四名被害人现金及车险共计XX万余元,已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骗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主要争议问题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问题:第一,如何界定“虚假购买意愿”,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什么;第二,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三,被告人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诈骗;第四,诈骗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是否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三、法理分析

(一)虚假购买意愿的界定

在本案中,“虚假购买意愿”是指行为人谎称自己有购买车辆或其他财物的意愿,但实际上并不具备支付或转卖的能力,进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行为人必须具有购买意愿。在本案中,陈某虚构自己具备购买车辆的能力及后续转卖事宜,足以证明其具有购买意愿。

2.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本案中,陈某通过虚构自己具备购买能力及后续转卖事宜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在本案中,被害人基于对陈某的信任,误以为陈某具备购买能力并愿意承担后续转卖事宜,从而将车辆交付给陈某。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我们认为,被害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因为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使他人受有财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但是:被害人在诈骗罪中的作用并非等同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教唆犯,其主要作用是成为犯罪行为人行骗的工具。此外,从客观上来看,被害人的交付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诈骗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也是骗取犯罪的重要环节之一。

(三)多次实施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我们认为,“多次”实施诈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每次实施诈骗行为的间隔时间较短或者较易再次实施诈骗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起诈骗行为,且每次实施诈骗行为的间隔时间较短,符合“多次”实施诈骗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属于“多次”实施诈骗并无不当。

(四)款项使用的认定

在本案中,诈骗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是否影响诈骗罪的认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诈骗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影响诈骗罪的认定。第一,对于是否挥霍资金这一事实要件应区分对待。如果行为人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赌博等非生产性支出或挥霍行为明显不利于案件定性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对于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正当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用途的情形不应作为影响案件定性之因素;最后,对于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本案中应综合考虑款项使用情况与案件性质的关系来确定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程度。

骗贷罪立案标准案例分析

近年来,骗贷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还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文将从骗贷罪的立案标准出发,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分析骗贷罪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

一、骗贷罪的定义和危害性

骗贷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从而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行为。骗贷罪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还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加剧了金融风险。

二、骗贷罪的立案标准

骗贷罪的立案标准因地区和金融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申请材料虚假:行为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如伪造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抵押物证明等。

2.贷款用途不真实:行为人谎报贷款用途,如将贷款用于购房、投资等合法目的,实际上用于偿还债务、赌博等非法目的。

3.恶意逃废债:行为人明知无力偿还贷款,仍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后逃废债。

4.骗取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骗取贷款后,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骗取贷款案

某银行发现张某多次以虚假材料向该行申请贷款,涉及金额巨大。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提交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均为伪造。最终,张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造成了银行重大损失,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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