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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答:债是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涉及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答: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协议的建议。
6、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
2、对方有权拒绝、双倍。
3、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人。
5、债务人。
6、(1)运送协议;(2)保管协议;(3)委托协议;(4)信托协议;(5)居间协议。
7、义务或责任
三、问答题
1、答:债的特性重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债的主体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答:协议重要具有以下法律特性上:
(一)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协议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协议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一致,并不规定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达的内容须相同。
(三)协议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3、答:(一)标的是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数理和质量是拟定协议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互相区别的具体特性。数理和质量也常成为协议的重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三)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协议必须具有的条款,协议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协议。
(四)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协议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五)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作业2
1、答:(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干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别人享有。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行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管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导致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性。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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