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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物流公司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夏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审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开展审计与审计调查项目的业务质量控制。
第三条公司本部实施审计与审计调查项目时,对审计立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归集审计档案实行全流程质量控制,对审计业务实行审计组组长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两级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与审计调查项目时应当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和工作过未满5年的单位进行审计,以及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应当向审计部门报告,决定是否回避。
第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不得擅自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单独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宴请、旅游、娱乐、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公司实行审计项目质量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审计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
(二)提出审计组公司系统内抽调人员建议名单和聘请外部中介机构人员需求,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
(三)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审计组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具体审计工作,对分担的审计工作任务负责,保证分项审计工作质量。各组员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审计线索或疑难问题及时向组长和副组长反映,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
(三)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
(四)起草的审计文书或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
(五)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
(六)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七)独自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并利用审计结果谋私利。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副组长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审计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审计组提出的人员配备需求,审核系统内部抽调人员建议名单的适当性,在集团公司中介机构库合格供应商中为审计组统一调配外部审计人员,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
(二)审核修改审计实施方案。
(三)初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提出审核意见。
(四)归集和报告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主管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主管应当出具补充审计证据、采取有关审计措施或者重新撰写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意见。
(一)未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实施审计的。
(二)主要审计事实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影响问题认定的。
(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主要数据不实、主要问
题定性不准、审计评价意见或者建议不当的。
(四)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五)其他不具备审计条件的。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计主管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公司系统内部抽调人员建议名单审核意见不正确或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事宜不正确的。
(二)审计意见不正确的。
(三)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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