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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的名词解释.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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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的名词解释

一、贪污的定义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窃取是指秘密窃取公共财物;骗取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其他手段则包括伪造、变造、毁灭账目、凭证、文件等手段。

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我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4万件,涉案金额超过600亿元。这些数据反映出贪污犯罪在我国依然严重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例如,201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勇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张勇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贪污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贪污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贪污犯罪往往伴随着权力滥用、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有效打击贪污犯罪,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廉政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力度等。例如,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明确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些规定为打击贪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贪污的构成要件

(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即明知是公共财物而故意非法占有。客观要件则涉及贪污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在主体要件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此外,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立学校教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3)在主观要件方面,贪污罪要求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要件方面,贪污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侵吞、窃取、骗取等,这些行为均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涉及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三、贪污的表现形式

(1)贪污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其中侵吞公共财物是最常见的贪污手段之一。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属于国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某些公务员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将工程项目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特定企业,从而侵吞国家财产。

(2)窃取公共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形式往往伴随着伪造、变造、毁灭账目、凭证、文件等手段,以达到隐蔽犯罪的目的。例如,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篡改财务报表、虚报冒领等方式,将国家财政资金窃取为个人所有。

(3)骗取公共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形式往往涉及到虚假的工程项目、虚假的业务合同等,使得国家财政资金被骗取。例如,某些地方政府官员通过虚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用于个人或家族的非法活动。

此外,贪污罪的其他表现形式还包括以下几种:

-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单位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单位贪污罪。

这些贪污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十分严格,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四、贪污的法律后果

(1)贪污的法律后果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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