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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
篇1: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
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中国食用菌协会,英文名称:CHINAEDIBLEFUNGIASSOCIATION,缩写:CEFA。
其次条本协会性质: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与食用菌(含药用菌,以下统称“食用菌”)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科研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沟通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行业可持续健康进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宅设在北京市。
其次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化开展行业调查讨论,乐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进展和立法等方面的看法和建议。受政府托付,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服务,开展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进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询问等技术性服务。乐观帮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育、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询问评估等方面工作,发挥协会在服务创新力量建设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活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做好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协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和信息,按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办好《全国食用菌信息》、《中国食用菌》和协会网络媒体;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询问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关心会员提高素养,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受托付承办或依据市场和行业进展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为企业开拓市场制造条件,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服务活动。
(四)加强国际沟通与合作,关心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批准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乐观组织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沟通、合作和考察培训,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主动参加协调对外贸易争议,乐观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五)大力推动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生产方式转变,提升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重点推动食用菌产品深加工,鼓舞向食品、养分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的开发延长;
(六)加强行业宣扬,普及食用菌商品学问。发掘并弘扬食用菌文化,宣扬普及食用菌学问,拓宽市场,引导消费,服务人类养分和健康。树立行业品牌和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食用菌经营企业、食用菌商品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七)担当政府部门托付的其他工作,供应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肯定影响;
(四)从事食用菌流通、加工、经营及与食用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以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与食用菌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在本行业有肯定专长、熟识业务、热心食用菌事业的同志,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供应相关证明;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争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争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进行批判与监督;
(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四)优先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供应的刊物和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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