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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探究综述4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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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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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3\h\u2013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综述 1

11861(一)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 1

29824(1)危险的紧迫性程度 2

24396(2)危险的现实化程度 2

24627(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模式 2

28174(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 3

21881(2)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操纵装置 4

25648(3)交通工具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 4

《刑修(十一)》规定:“妨害安全驾驶,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133条之二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模式(3)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单纯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设置的行为,不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修(十一)》第133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那么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行为有哪些呢?2019年1月8日“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符合刑法规定第293条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934页,也就是说,在构成本罪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罪来定罪处罚。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934页

此外,对于本罪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与刑法规定的第14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是两种不同含义。如果认为两种规定是一种含义,则无法解释两种罪定罪量刑的巨大差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而妨害安全驾驶罪则是1年有期徒刑,因此有必要区分这两个罪中的“危害”和“危及”的差别。

危险的紧迫性程度

一般认为,“危害”的紧迫性程度应当高于“危及”的紧迫性程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的发生有高度的盖然性,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对于“危及公共安全”,则可以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前阶段山口厚.危険犯の研究[M].東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72-174,也就是说危及公共安全这种行为相较于危害公共安全来说较和缓,未达到高度危险的状态。在《刑修(十一)》未出台前,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妨害行为来说,这实际上很容易导致“轻罪重判”的发生。

山口厚.危険犯の研究[M].東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72-174

危险的现实化程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安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934-935,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现实化的内容是物质性结果,而妨害安全驾驶罪中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则是非物质性结果,换言之,是对民众的心理造成恐慌的结果。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现实化程度较低。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发生具体的高度的“危险”;而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发生一般的抽象的“危险”,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当属于准抽象的危险犯。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934-935

詹奇玮,赵秉志,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规范考察与适用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21:7-8

相比于“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危险性和危险的紧迫性程度较小,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判断,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结合案件发生的实际地点、周围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犯罪人的人生危险性来综合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依法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定罪处罚,严格执法。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模式

从《刑修(十一)》规定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2)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操纵装置(3)交通工具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这几种行为模式我们可以进行一一刑法教义学解读,更好的理解各种情况。

对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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