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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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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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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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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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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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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五十五条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

九、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十、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十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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