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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佑泰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陆家嘴国泰人寿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陆家嘴国泰佑泰安康重大疾病保
险”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陆家嘴国泰佑泰安康重大疾病保
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
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
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
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
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
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
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
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仅针
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下列计算方式所计得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1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前,初次明
确诊断确定为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10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后,初次
明确诊断确定为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免交
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中症
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若您未选择投保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本合同效力终
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
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
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
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
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
定为本合同中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
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中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针对同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
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
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确定
为本合同所界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
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
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
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中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中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中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中症疾病
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确定
的中症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
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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