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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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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风险;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394条)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8条)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

;;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财经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划拨、挪借给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如果行为人从该挪用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因为该公款仍属公用。;受贿罪:;贪污罪;行为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对象:;;证券融资中的刑事风险: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1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0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

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82条)

;;;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具体样态:;;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提醒:;立案标准;虚报注册资本的风险;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已取得公司登记。公司登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存在未遂。

虚???注册资本罪中“公司”的范围界定?

什么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假出资:

指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具体表现形式:

以货币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包括未全部存入也包括未足额存入。

以实物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将实物(如房屋、机器等)全部或者部分交付给成立的公司。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法律规定的手续转移财产所有权给成立的公司。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在进行评估价值的过程中,故意高估或低估。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一)税务管理:

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修正案七》)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二)发票管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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