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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团体康瑞(2025款)终身重大疾病保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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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团体康瑞(2025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

为方便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购买幸福团体康瑞(2025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了解相应合同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在本产品说明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北矿金融科技大厦写字楼A座)

一、产品名称

幸福团体康瑞(2025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二、保障范围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是投保本合同时默认选择的保险责任,可

选责任是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的保险责任,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

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必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

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

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

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

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且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中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中症疾

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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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时,同时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本公司按以下

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A.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B.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时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豁免该被

保险人首次确诊轻症疾病之日起,投保人应缴纳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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