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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协同与数据跨境流动的挑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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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协同与数据跨境流动的挑战及对策

摘要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发展迅速,数字经济贸易逐步成为新的增长极。当前,东盟以打造单一市场为目标,积极推动区域内数字一体化的进程。

但各国发展水平不一致,在数字经济治理机制、法律体系和贸易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这集中体现在各国对于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规则体系方面。

我国应以海南自贸港为试点,探索建设海南自贸港国际数据交易中心,打造国际数据交换重要中转站,推动数据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放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积极推动双多边交流谈判,增进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中国与东盟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双边贸易往来密切。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红利释放,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深入推进,中国和东盟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2024年上半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值为3.36万亿元,同比增长10.5%,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5.9%。其中,对东盟出口2.03万亿元,增长14.2%;自东盟进口1.33万亿元,增长5.2%。

中国与东盟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合作。2020年,中国与东盟共同发布了《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2022年7月,中国与东盟制定完成《落实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1—2025)》。2023年6月,中国与东盟先后签署《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落实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1—2025)》等文件。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于2022年11月正式启动,至今已经举行了七轮谈判。在政策支持下,中国与东盟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中国与东盟国家跨境电商交易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对越南出口商品金额最大,2023年贸易规模达到4亿美元;其次为新加坡,2023年贸易规模达到1.54亿美元。但是,各国发展水平不一致,在数字经济治理机制、法律体系和贸易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这集中体现在各国对于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规则体系方面如表1所示。

一、东盟各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具体发展进程

东盟十国包括新加坡、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囿于东盟各成员国技术能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成员国在规则制定方面的水平也有所不同,典型的如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均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而缅甸、文莱、柬埔寨等国家尚处在立法推进过程之中。

(一)新加坡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分析

从2006年开始,新加坡政府就开始致力于智慧国家的建设,为此,在2006年启动了“智能国家2015”计划,此后在2015年升级为“智慧国家2025”计划。随着“智能国家2015”建设的推进,数据的流通与安全,尤其是个人数据的流通安全日益引起重视。为此,2012年新加坡发布《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出境制定了基本要求,主要用于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并明确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的职能。2021年,新加坡对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进行补充修订,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条例》,进一步补充了新加坡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条例及指南等配套立法,其相关法案、规章制度和附属规则多达13部,形成了新加坡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法规基础,如表2所示。

新加坡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与信息通信部下属的信息通信和媒体发展局。信息通信部下属的信息通信和媒体发展局主要为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监管和政策实施过程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对于不同的数据流动情形,《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监管要求不同,如表3所示。

(二)越南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分析

2023年4月,越南政府正式发布关于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第13号法令(13/2023/ND-CP),即《个人数据保护法令》(以下简称越南个保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越南个保法是越南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立法。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如表4所示。

根据越南个保法规定,越南实体从越南向境外传输数据,须同时满足一定条件。为了加强数据管理,越南第24/2018/QH14号《网络安全法》中纳入了数据本地化存储条款,规定“在越南提供电信网络、互联网和网络增值服务的国内外企业,其收集、挖掘、分析和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数据、服务用户关系数据、服务用户生成的数据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存储在越南。本款规定的外国企业必须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第53/2022/ND-CP号法令《网络安全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又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特别强调了对于在越南开展特定行业的外国企业,必须将上述类型数据存储在本地,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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