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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o刑法刑法: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為(实行行為)与危害成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成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o法律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為考生整顿了上述知识点的重要内容,請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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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自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為与危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為与危害成果属于同一种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為与危害成果也許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毕形态的鉴定。在故意犯罪中,假如危害行為与危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錯犯罪与否成立的鉴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錯行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成果,既规定过錯行為与特定实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錯行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成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為与加重成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成果加重犯。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络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认為是自已的逃逸行為导致乙没得到及時救济而死亡。尽管甲认為自已的逃逸行為与死亡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因此甲的行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再如,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的甲烧死。张某不懂得这一事实,一直认為是自已杀死了甲。张某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題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錯误问題: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為人与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2.次序性:原因在前,成果在后,而不也許颠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甲白天将货车停在馬路边后下车小便,背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本案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甲有违章行為,但交通事故在前,违章行為在后,违章行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因此,条例中所有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对性:原因也許是其他現象的成果,成果也許是其他現象的原因。
注意:刑法上在确定原因時,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為為界线,而不能随意扩大刑法评价的范围;在确定危害成果范围的時候也要辨别直接的危害成果与间接的危害成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成果与非构成要件成果、物质危害成果与非物质危害成果。
4.规律性:原因与成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讨论引起与被引起的这种关系自身,而不是对行為与成果自身的研究。与否存在这种关系,既要考虑自然的科学法则,还要考虑经验法则、盖然性法则。
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現象。
例如,二重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国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想象竞合犯属于一因多果的情形。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成果发生的危害行為才是原因。
2.内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
(1)诈骗罪(包括协议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為人的欺骗行為使受骗人产生认识錯误,受骗人基于该认识錯误处分财产,从而导致财产损失。假如对方没有受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給行為人,那么,行為人的欺骗行為与获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為诈骗罪的未遂。
(2)敲诈讹诈罪,必须是行為人的恐吓行為使被害人陷入恐惊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惊心理处分财产,从而导致财产损失。假如被害人主线没有陷入恐惊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為人的敲诈行為与获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讹诈罪的未遂。
(3)抢劫罪,必须是行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行為压制被害人对抗,强行劫取财物。假如行為人获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对抗强行获得,那么抢劫行為与获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例如甲為了抢劫乙的财物,对乙追打,乙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发現后来拾取该钱包而拜别。甲的抢劫行為与获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按照司法解释,抢劫罪只要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获得财物(当然规定抢劫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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