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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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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解散的原因有问题,启蒙的主题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该制度更好地适用于公司解散。这些问题是今天迫切需要解决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对症下药,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使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四部分进行阐述。通过这四个部分,希望通过这些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概念、特点、原则等,以便对该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阐述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诉讼程序,包括请求的理由、当事人等,这是该制度的具体程序。第三部分是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更好地针对性解决。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要目的。针对第三部分分析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法,包括扩大申请主体、增加请求理由、建立恶意诉讼抗辩机制、完善替代措施等,并提出具体建议,最后总结论文。

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诉讼程序;完善措施

引言

公司在当代社会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公司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对公司行为进行规范,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重要的一次修订,很大程度的完善了以往公司法上存在的不足,并第一次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从总体上来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对股东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当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公司部分股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以减少自己所受的利益损失。当然,该制度想要实行也是存在条件的,下文会详细介绍。

然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当时作为一个新引入我国的制度,《公司法》也仅仅在第183条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虽然在2008年又进行了一次修改完善,但是与国外的该制度相比,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而且该法条的规定也非常的不完善,无论是在程序、范围和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是亟需完善的。

英国是最先确立公司解散制度的国家,后来逐渐被各个国家逐渐确立,我国属于确立该制度很晚的国家。新制度的确立总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亦有众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我对此论文的写作思路也是在此建立起来的。为写作此文章,我查阅了一些专家的书籍,包括赵振华老师主编的《公司法》,胡晓静老师主编的《公司法专题研究》等等,以及和一些相关领域的论文,包括赵旭东老师的《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王旭刚老师的《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等等,这些文章和著作对该制度都有不少的分析,同时也对我的论文写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同时各大法院网站上的案例也对我的研究提供了不少的帮助。

因此,基于以上这些,在以往的研究中,虽然很多学者已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设性建议,对如何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看法,但该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依然值得我们去进一步进行研究。为了探究如何使该制度更加完善,本文主要通过主要针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而展开。首先通过对公司司法解散进行基本理论上的分析和诉讼程序上的解读,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解决解散事由的问题、诉讼方面的问题以及在替代性措施上存在不足的问题等等。希望可以对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有一点帮助。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概述

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它的基础是资本结合,它的目的是营利,公司的最本质属性也是营利性。众所周知,无论哪个公司的设立,其都是想要最大化股东利益。公司解散,它是指由于解散事由的出现,结束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使公司法人人格不再存在的法律程序,使公司本身不复存在的法律行为。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概念及确立

我国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次修改,标志着该项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但这条规定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的缺陷,由于当时的各种条件的限制,也没有办法更好的适用到实际当中。因此2008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该制度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实际上,该制度依然有着缺陷,亟需完善。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

“资本多数决”原则往往会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最早设立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就在此。从理论上看,股东所占的股份大小,对其法律地位是没有影响的,所有股东都是平等的,法律平等的对待和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然而这却并不是一件实现的事,实际上,大股东在公司股东权上位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对其他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常态,那么此时其他股东的投资欲望就会变得消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赋予中小股东通过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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