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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认定探究综述4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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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认定分析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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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2\h\u4319“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认定分析综述 1

3239(一)“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性质 1

272061.价格欺诈说 1

32532.算法歧视说 2

104773.价格歧视说 2

26986(二)“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构成要件 3

188091.“大数据杀熟”行为主体 3

250662.“大数据杀熟”行为主观方面 4

223143.“大数据杀熟”行为客体 4

169974.“大数据杀熟”行为客观方面 5

大数据杀熟,在相关文献有不相同的名称,又可称为差异化定价、个性化定价等。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回答中,国务院反垄断法办公室负责同志指出“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的概括性说法。﹝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答记者问》,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3﹞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答记者问》,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4﹞《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性质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今尚无明确统一的定论,由于“大数据杀熟”行为具有多部门法交叉融合的特性,而对于其规制与探讨却多集中于某一方面,实践中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行业自律使得对该行为的规制缺乏威慑力。明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是识别和规制该行为的题中之义。

1.价格欺诈说

邓智超学者指出,在“大数据杀熟”中,经营者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欺诈心理、客观行为上实施了隐瞒真情的差别定价行为、结果上使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邓智超:《从“杀熟”看大数据的法律边界》,载《怀化学院学报》2018年第8期。6﹞据此认为“大数据杀熟”是价格欺诈行为。再如,学者刘佳明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实质上是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明码标价”义务而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经营者主观上故意实施的,违背消费者内心真实意愿的价格欺诈行为。﹝7﹞刘佳明:《大数据“杀熟”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7﹞

﹝6﹞邓智超:《从“杀熟”看大数据的法律边界》,载《怀化学院学报》201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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