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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享E兴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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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享E兴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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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享E兴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一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等待期

无。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

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6%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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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

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

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

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

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犹豫期及退保

本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犹豫期及退保的相关内

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该情形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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