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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论与实务
热点与难点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一、物权的对世性
与物权的对抗性01一次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有一与会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那么为什么未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力?02物权法起草中,对物权定义如何下存有争议,其中之一是:该不该在定义中表现“排他”或类似含义的语句。03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物权的对世性与对抗性。问题的提出壹物权的对世性,即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贰物权的绝对性为物权本质所决定叁物权的本质:独占、垄断支配特定物肆物权的本质,是定分止争的立法目的的必然演绎伍物权的对世性没有例外,也未因社会的发展而遭突破,关键是如何解释各种社会现象物权的对世性内容:1、就特定物的垄断支配;2、权利的不可侵害性。物权是对物权,如果将权利定性为自由,物权是特定人依其意志作用特定物的行为之度,易言之,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如果将权利定性为利益,物权是特定人作用特定物的利益。如果将权利定性为法律之力,则物权是特定人作用特定物的法律上的力量。作用,即依据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加以利用,法律上的表述是支配。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别:前者无特定义务人,为绝对权,形成于罗马法对物之诉的分类。010302物权对世性内容他物权是否对人权?01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有无对世性?02对保管物、运输物的占有有无对世性?03对借用物的占有、使用有无对世性?04他物权是否具有对世性正确理解他物权的对世性他物权:1、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能产生于法律,他物权人行使权利只服从于法律;基于债权而对物的占有与使用,其内容产生于合同,行使权利还需服从他人意志。2、所有权人与任何人一并作为他物权人的不特定之义务人(可对抗所有权);债务人具有容忍债权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的特定义务(不能对抗所有权)。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谁?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相邻权是否具有对世性相邻权:01发生依据法律;02内容依据法律;03相邻一方归入不特定的义务人范畴。04正确理解相邻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抗性,是指排除交易当事人在同一物上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效力。是现有物权针对欲产生的“物权”的对抗。物权对交易相对人的对抗效力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具有登记或占有外观的物权,权利人可以阻却在该物上再度设定物权或阻却依法律行为移转物权。故此,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效力,没有公示的物权缺乏对抗效力,不能阻却或排除善意的交易当事人取得物权。12物权对抗性之含义垄断支配特定物,必须以“一物一权”规则为物权法原则,该原则的本质是禁止不相容之物权并存;物权对抗性为物权本质使然: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垄断地支配特定物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约束;物权的对抗性是禁止不相容物权同存一客体必然推论;物权对抗性的理论依据物权对抗性发生条件
及其理由发生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物权,自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效力。如物权法第24条、第129条、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规定。物权对抗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的立法理由是维护交易安全。表明:实质上的物权与形式上的物权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实质上的物权发生效力,行使实质上的物权应止于交易安全。对世性所突出的是物权人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对抗性所强调的是物权人阻却他人就同一物依交易行为(法律行为)取得与自己物权相抵触的物权。所有的物权都有对世效力,并非所有的物权都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对抗性与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属性含义不同。物权对世性与对抗性的区别二、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的设定、转让、抛弃)性质:物权变动行为独立性要件:1、行为人有处分权;2、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3、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4、变动行为的有因性。效力:1、物权的设定;2、移转;3、抛弃。问题: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5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12345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要件: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交付动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变动行为的有因性。效力:发生物权设定、移转的效力。物权因法律行为
以外的原因而变动法院、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没收等其他公权力;建造、继承、遗赠;法律的直接规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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